法律虽说十分重要,却也难免乏味枯燥。为使民众易于理解和运用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本人在工作之余,将该法条文改写成易学好记的八字诗文,供感兴趣之人士学习或研究。全文如下:
(一)
人之生存物为基础,物上权利应有规定。
物有所归物尽其用,物权设立皆由于斯。
物权是指对物享有,直接支配排他权利。
物权种类以及内容,要由法律来做规定。
本法之中所称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若有法律另外规定,权利也是物权客体。
物权类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物权,法律予以平等保护。
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主体都有发展权利。
初级阶段公有为主,鼓励支持非公经济。
物权行使物权取得,应守法律尊重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魏海渊
(二)
物权若要得到保护,物权公示先行一步。
不动产的各种物权,国家实行统一登记,
属国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作登记。
不动产上物权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
均需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没有效力。
申请办理此类登记,在不动产所处之地。
登记办法范围机构,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地方法规可以先行。
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权属证明界址面积,
事项不同材料也异,如有不足仍需补齐。
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如有必要实地查看。
对申请人询问仔细,如实及时予以登记。
登记机构不得提出,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禁以年检等等名义,再次进行重复登记。
魏海渊
不得超出职责范围,进行其他无关行为。
签不动产物权合同,合同成立之时生效,
没有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而不动产物权效力,始于记在登记簿时。
该登记簿乃是作为,物权归属内容依据,
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为权利人物权证明。
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登记簿应当一致。
记载不一以簿为准,除非证明登记错误。
具权利或利害关系,可对资料查询复制,
认为记载事项错误,并可申请更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