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解《物权法》

2010年05月11日13:47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律虽说十分重要,却也难免乏味枯燥。为使民众易于理解和运用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本人在工作之余,将该法条文改写成易学好记的八字诗文,供感兴趣之人士学习或研究。全文如下:

  (一)

  人之生存物为基础,物上权利应有规定。

  物有所归物尽其用,物权设立皆由于斯。

  物权是指对物享有,直接支配排他权利。

  物权种类以及内容,要由法律来做规定。

  本法之中所称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若有法律另外规定,权利也是物权客体。

  物权类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物权,法律予以平等保护。

  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主体都有发展权利。

  初级阶段公有为主,鼓励支持非公经济。

  物权行使物权取得,应守法律尊重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魏海渊

  (二)

  物权若要得到保护,物权公示先行一步。

  不动产的各种物权,国家实行统一登记,

  属国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作登记。

  不动产上物权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

  均需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没有效力。

  申请办理此类登记,在不动产所处之地。

  登记办法范围机构,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地方法规可以先行。

  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权属证明界址面积,

  事项不同材料也异,如有不足仍需补齐。

  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如有必要实地查看。

  对申请人询问仔细,如实及时予以登记。

  登记机构不得提出,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禁以年检等等名义,再次进行重复登记。

  魏海渊

  不得超出职责范围,进行其他无关行为。

  签不动产物权合同,合同成立之时生效,

  没有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而不动产物权效力,始于记在登记簿时。

  该登记簿乃是作为,物权归属内容依据,

  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为权利人物权证明。

  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登记簿应当一致。

  记载不一以簿为准,除非证明登记错误。

  具权利或利害关系,可对资料查询复制,

  认为记载事项错误,并可申请更正登记。

  登记簿载之权利人,书面同意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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