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2日人民法院报4版有《“包考”重点未兑现学生一怒告母校》,学校招生时承诺“包考”重点中学,否则退还培养费。学生未考中理想高中,在要求学校兑现承诺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3 月2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由此引发的一起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施慧(化名)2002年6月小学毕业,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当地较有名气的育才中学咨询招生情况。学校负责人王校长说:“我们的教学质量尽管放心,在这儿读书只要用功是肯定能考取重点中学的!”王校长还表示:“我们可以写一份承诺书给你,包考重点中学。”随后,王校长应施慧父亲的要求写了一份书面承诺:“施慧同学进入我校初中部学习,经过三年努力,根据该生基础,可承诺该生能考入省属重点(安丰中学)以上学校。若不能达到目标,退还培养费。”并在承诺书上盖上学校印章。施慧按照学校的要求一次性缴纳三年培养费16800元后,进入育才中学读书。三年之后,施惠参加中考,分数为664分,虽然达到了5所省属重点以上学校中两所学校的统一招生录取分数线,但是并未达到安丰中学的录取线。无奈之下,施惠父亲在缴纳13000元“择校费”后,将施惠送入另一所中学就读。随后,施惠父亲手持“承诺书”找到育才中学,要求兑现承诺,返还 16800元培养费,但学校迟迟不返还这笔费用。因此,施惠于2005年11月16日将原就读中学推上法庭。今年1月5日,东台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施慧的诉讼请求。施慧不服,提出上诉。3月2日,盐城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份合同主体合法,内容不违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应是有效合同,一审判决书也是同意这种观点的。校长“施慧同学进入我校初中部学习,经过三年努力,根据该生基础,可承诺该生能考入省属重点(安丰中学)以上学校。若不能达到目标,退还培养费”的书面承诺已完全成为现实,我不明白这个官司怎么就一、二审接连不断地输。
文章还附了《学校应否退还培养费》的评析。我们对照分析:
原告认为:其一,原告在校读书期间勤奋刻苦,并受到过学校的奖励,考不出好的成绩非原告过错,况且“承诺书”并未要求原告如何学习、如何参加考试,只要原告缴纳了培养费并正常参加学习、考试,即应视为履行了合同。其二,考取“省属重点(安丰中学)以上学校”应理解为学生经过三年学习参加中考所考分数不低于安丰中学录取分数线,这也才符合合同本意。其三,原告虽然被录入另一中学,但未达到该校录取分数线,原告是缴纳13000元“择校费”后进入该校读书,况且该校录取分数线低于安丰中学。其四,教学成果具有不确定性众所周知,但对此学校当初是明知的,原告并无隐瞒事实或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承诺是自愿的,应为有效。其五,学校收费虽然符合规定,但系建立在承诺在先的基础上,否则原告是不会就读该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