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没有按照《招生简章》上承诺的内容教学,学生以违约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教育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判令学校返还学生学费1000元。
2002年5月,姜堰市某职业学校到戴某所在的初中散发《招生简章》,简章载明: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制3年,主要课程有计算机应用基础等6门。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发放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戴某阅读简章后,到这所职业学校报名,并被录取为2002级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生。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学校收取戴某4个学期学费共计3600元,学校授文化课和选修课共10门,其中按简章教授专业课4门,尚有2门专业课未教。
2004年5月之后,学校以企业实习代替学生技能培训,但必须通过企业面试,而戴某几次面试均未通过,只好自己找单位进行技能培训。
后戴某要求学校发放毕业证书,学校则要戴某缴纳实习期间的学费900元,戴某不缴,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教育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职业学校未按照《招生简章》的承诺进行教学,构成违约。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