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邮政合同纠纷案件,经庭前调解,被告安福县邮政局对原告周某的美术专业合格证的迟延送达不承担民事责任。
2007年3月8日,周某在江西师大参加黄冈师范学院美术专业考试,超过了黄冈师范学院录取分数线,黄冈师范学院于2007年4月21日将其美术专业合格证、面试通知书(通知周某在6月14—16日到指定地点面试)用平信邮寄给周某,由于该信件没有及时投送到周某手中(周某6月底才收到该信件),造成周某未能参加面试,丧失了录取黄冈师范学院的机会,并且周某的文化成绩也超出黄冈师范学院的录取分数线许多。原告周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1万余元。法院立案后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对原告讲解《邮政法》,原告撤回了起诉。
周某认为,邮电部门负有及时送达各类信件的任务,在送达高招材料时,应当准确、快捷地将信件送到收信人手中,而黄冈师范学院发给原告的高招信件却被被告耽误了二个多月,致使原告失去了被录取的机会,被告负有完全的责任。被告应当承担原告未被录取的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继续补习的一切费用、精神损失费等费用11万余元。
被告认为,原告的信件是由黄冈师范学院用平信的方式邮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平信的送达是没有时间约束的,即使遗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对原告信件的迟延送达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办案法官提醒: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停办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必须办理的邮政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原因,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暂时停止或者限制办理部分邮政业务,必须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或者地区邮政管理机构批准。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可以在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查询。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应当依照《邮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是,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的信件是由黄冈师范学院用平信寄出的,而不是用给据邮件寄给原告的,因此,被告安福县邮政局对原告信件的迟延送达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对原告这样的高招材料,黄冈师范学院应当用给据邮件寄给原告,才能确保邮件的迅速、准确、安全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