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退货时其跟随的赠品如何处置,曾是“买一送一”等商场促销活动中的争议问题。时下,该争议已延伸到美容服务行业的赠费美容卡,退卡时赠费又该如何处理,最近湖州消费者朱女士就遭遇到此事。
2005年6月湖州消费者朱女士在湖州某美容院购买了一张1500元的美容卡,当时美容院承诺再送1500元美容费给朱女士。做了三次美容后,朱女士脸上出现了过敏现象。为此2006年4月4日,美容院为朱女士更换了其它美容产品,但朱女士使用后仍出现了不适应症状,于是向美容院提出退卡的要求。美容院同意退卡,但双方对如何退款事项产生了争议。多次交涉仍未果,4月11日朱女士来到吴兴区消保委投诉。
吴兴区消保委受理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协商过程中,美容院称消费者购买美容卡后,原则上不能中途退款,考虑到消费者特殊情况同意退款,消费者使用二种美容付费方式后,现金卡余额 1102元,赠送卡余额1100元,但赠送卡的金额仅供美容,所以消费者退卡就不能享受赠送美容费的待遇,必须从现金卡中扣除在赠送卡中所消费的美容费400元(1500元-1100元),剩余的702元(1102元-400元)予以退还。朱女士认为由于美容院使用的化妆品对她不适应,这是退卡的根本原因,因此扣除赠送卡所用美容费是没有道理的,应该退还现金卡的余款1102元。双方为此展激烈的辩论,谁也不能说服对方,为此消保委工作人员提出美容院提出从现金卡余额中扣除赠送卡所用美容费的法律依据欠足,应当对消费者朱某的看法予以考虑的建议。双方表示同意让步,最终达成协议:美容院退还消费者朱某人民币1000元。
点评:这是一起涉及买卖和赠与合同关系的消费争议。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未使用完毕的赠费美容卡应该如何退款?对此,消保委和法律界人士存在二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退卡时应在现金卡余额中扣除所用赠费。主要理由:这是一起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纠纷,从合同约定看,消费者用现金购买、全程使用美容卡是前堤,获得赠费 1500元是结果。现由于消费者中途要求解除主合同关系,赠与合同随同解除,消费者在未全程使用美容卡的前堤下,就不能获得赠费,故退卡应扣除消费者已使用的赠费部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退卡时应全部返还现金卡余额。主要理由:赠与合同随着买卖合同的成立而生效,随着买卖合同的解除而中止。据此,自消费者缴费之日起,至退卡之日止,应属该合同的履行期,在此期限内消费者随同现金卡一并使用的 1:1赠费部分,已归消费者所有。故退卡时不该扣除已使用赠费,应将现金卡中余额全部返还给消费者。只有在赠费卡和现金卡非同步使用、且所用赠费超过1:1比例的特殊情况下,则方可在现金卡余额中扣除超比例使用的赠费部分。比如在本案中现金卡已使用398元,若赠费卡使用了598元,则方可在现金余额1102元中扣除200元(598元―398元)。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