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雇佣还是承揽

2010年05月11日14:08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

  原告雷均

  被告郑富

  被告郑富需要改造旧房,请包工头张文找几个人帮忙拆除旧楼,按30.00元一天计算报酬。张文按被告郑富的要求找到原告雷均等三人一起于2006年10月23日上午帮被告拆除旧楼。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不慎从楼上摔下受伤。伤后先在某镇卫生院治疗,后又转在县人民医院治疗,用去治疗费8198.40元。其伤经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需续医费4000.00元。原告于2006年12月12日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819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0元,误工费1015.00元,护理费1015.00元,伤残赔偿金5605.60元,续医费4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法医鉴定费、复印费、剃头费830.00元,交通费300.00元。

  [分歧]

  本案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就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各有存疑,各持己见。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与案外人张文是承揽合同关系。因为被告拆楼的工程是口头发包给张文完成的,被告只不过是多嘴多舌多说了几句叫张文找几个人帮忙,可按30.00元一天计酬的话供参考而已,所以被告与张文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是口头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是张文雇请的工人,不是被告雇请的工人。原告喝酒后施工受伤,本身存在过错。且原告受伤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没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原告虽然没有亲自受被告雇请,但是接受被告委托找人的张文雇请帮被告拆除旧楼的,所以张文的该行为应认定是代被告雇请的行为。张文在劳动和报酬领取上与他人均是同工同酬(即按30.00元一天计算报酬),并非高于他人,应认定不是承揽。而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拆除旧楼工程的方式并非包工,是按实际天数计算报酬,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应为雇主与雇员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是雇佣关系的观点,开展以下分析:

  雇佣是指需要从事某项活动的人(雇主),由于自己不能完成此活动,通过直接或托他人请人(雇员)完成此活动,并按照一定约定支付其报酬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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