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赵某被判十日内给付原告夏某工资款7000元。
1997 年6月,赵某将其承包的山东省青岛市儿童广场建筑工程中贴地砖项目交于夏某施工,完工后被告向夏某出具一张结欠10000元工资款的欠条,经夏某催要后,赵某归还了3000元,并于2003年10月19日向夏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在儿童广场工资计人民币柒仟元,在贰年内付清。”。后夏某催要无着,诉至法院。但赵某称,夏某所做的地砖工程质量不达标,且自己出具的欠条是在夏某胁迫下书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不愿给付夏某工资款。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结欠夏某工资款7000元,由夏某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证据确凿,赵某理应归还夏某尚欠的工资款,故夏某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赵某辩称的夏某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被胁迫书写欠条,均未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