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2月26日上午,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北京市石景山8岁儿童抚养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父亲侯波的抚养权。同时,法院也要求侯波尽快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
2000 年11月,经法院调解,侯波和前妻王育离婚,孩子经双方协议由侯波抚养。2004年6月,侯波将儿子从幼儿园带走,在家自行教育,至今没有让儿子上学。孩子的母亲王育认为侯波的做法侵犯了孩子受教育的权利,侯波的状况对抚养孩子极为不利,遂上法院讨要孩子的抚养权。
对于这种封闭式教育,侯波自己很满意,他认为自2004年6月从幼儿园把孩子接回家里后,孩子有了良好的发展,改掉了很多恶习,纠正了严重的自卑行为。现在的孩子生活快乐,积极向上。经过侯波的教育,孩子只有8岁却可以通读《三国演义》,可以流畅读英文书报,还养成了每天阅读的习惯,甚至可以借助英文词典通读英文原版小说。侯波认为自己的教育是成功的。
法院认为,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条件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孩子在侯波的自行教育下,英语、汉语的阅读能力确实超越于同龄人,说明侯波对孩子的教育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现孩子与侯波的关系融洽,身体健康,王育也不能证明孩子与侯波共同生活期间身心健康受到不良影响,故孩子随侯波生活比较适宜。
但应注意的是,让自己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责任,也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据此,侯波应当尽快解决侯鸿儒的上学问题,使其接受全面的义务教育。
据了解,在法院审理期间,侯波表示同意送孩子入学,并正在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