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某企业为庆贺公司在国外开业庆典,邀请艺术团前往演出,可演出后却拒付劳务费,结果被起诉到法院。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某企业偿付某艺术团演出费用4.56万元及利息损失1660余元。
2005 年8月,山西某鼓乐艺术团与上海某企业咨询公司签订了2005年9月7日到9月10日为期四天赴新加坡演出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上海某企业咨询公司应支付山西某鼓乐艺术团10万元。出国前,咨询公司先后已给付了艺术团2万元。到新加坡后,咨询公司又支付给艺术团签证费、机票费、招待费等13500元,加上其他费用21000元,咨询公司共计给付艺术团54400元,但剩余的演出费用45600元咨询公司一直未付。咨询公司认为,演出道具的运输费用应该由艺术团承担,所以这笔费用拒付。艺术团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剩余的演出费用4.56万元和利息等其他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原、被告之间的演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演出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确认的金额偿付原告演出费用。对运输道具的负担,合同中没有约定由谁负责办理道具的托运工作,故应认为运输费用的负担仍然按照合同的约定,演出道具的运输费用应当由被告负担。另外,被告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