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新媛最后一次公开露面,是在赣州市章贡区第2期离岗考察班上。第二天她就被纪委“请”去谈话。案发后,一则“赣州文清路小学校长熊新媛贪污600万被抓是不是真的?”的网帖引起了巨大反响。
近日,赣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熊新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曾被评为全国百名优秀校长、国家级骨干教师的江西省特级教师(享受政府津贴)熊新媛,其堕落轨迹揭开了一名优秀教育工作者是如何沦为阶下囚的。
校长从配餐公司领取“编外工资”
2005年5月,为解决学生就餐问题,文清路小学决定由赣州“快一佳”配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一佳”公司)在学校开展学生配餐服务。为了在该项业务中得到校长熊新媛的关照,“快一佳”公司经理钟某、梁某从2005年9月至2008年6月学校开学期间,每月以“付工资”的名义送给熊新媛好处费,共计4.5万元。
其中,2005年9月至2007年6月间,梁某或钟某每月送给熊新媛1000元,先后送了18个月,共计1.8元;2007年9月开始,因“快一佳”公司在文清路小学南区(即豪德校区)又开展了学生配餐业务,钟某将送给熊新媛的好处费由每月人民币1000元提高至每月3000元,并直接存入熊新媛丈夫的一个农业银行活期存折账上,先后存了9个月,共计2.7万元。
初次合作愉快,尝到了甜头的熊新媛此后便一发不可收拾。
2007年3月,“快一佳”公司在文清路小学(本部)附近投资建设了校外学生午休场所“水晶宫”,本部部分学生在此午休,每生每月缴纳午休费30元,由“快一佳”公司收取。
午休场所投入使用后,熊新媛和该校王某以学校名义就“水晶宫”午休费返还问题,与钟某起草了《合同》和《内部协议》各一份。《合同》约定,前三年“快一佳”公司不需要返还午休费给学校,第四年起“快一佳”公司每年返还5万元给学校;《内部协议》规定,前三年“快一佳”公司收取的午休费按每生每月7元的标准返还给文清路小学,第四年起按《合同》执行。《合同》和《内部协议》双方均未签字或盖章,但口头约定按《内部协议》执行。2007年3月至2008年7月的三个学期中,钟某在每个学期结束前,均向王某支付约定的午休费返还款1.6万元,共计4.8万元。王某收取后与熊新媛私分,每人分得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