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豫法民终字第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一选(又名卢西奎),男,l939年1月生,原籍济源市大峪乡关阳村。现住克井镇灵山村,系予光金铅集团公司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狄俊良,系济源市北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梁德胜,系济源市北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道(又名卢中奎),男,l949年生汉族,农民,住济源市梨林乡关阳村。
委托代理人赵先进,梨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卢一选因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1997)济民初辽第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事实,原、被告共姊妹五人,其中卢小引、卢小铁、卢小约已出嫁(其三人均表示放弃财产权及继承权)。l954年房地产证载明,共有东厢房四间(上下共八间),临街平房一间(上下共两间),二门楼平房一间,计11间房,1980年其母去世。1982年其父立公证遗嘱,其财产新旧房8间(上下其15间),如原告支付其与妻埋葬费一半以上,则西厢房两间(上下共四间)归原告所有,否则全部归被告所有。并经公证处公证。1984年原、被告之父去世。l986年5月,原、被告达成协议,东厢房北两间(上下共四间)归原告所有,其余归被告所有。之后,原告将分得的东厢房北两间(上下共四间)以250元卖给被告。1988年6月,原告三个儿子将其西厢房折除之后,被告在此基础上建成新房两间(上下共四间)。1992年9月,在其大舅主持下,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被告同意再付给原告700元,其父母祖遗产全归被告所有。双方均履行了补充协议的内容。1996年原告才向村委会主张权利。
原审法院认为,土地证所载十一间房为原被告父母及卢小引共有,因卢小引放弃其财产份额,故此房产应归原、被告、及父母共有;1982年其父所立遗嘱为有效遗嘱,遗嘱中处分个人财产份额部分有效,处分不属于个人财产部分无效;其父去世后,该遗嘱并未履行,原、被告先后达成分家协议及补充协议均属有效,应视为原告已对其财产进行了处分,现原告要求重新析产、继承,没有道理。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卢一选不服提起上诉,其理由1、公证遗嘱无效;2、达成分家协议也属无效;3、析产、继承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卢一道答辩理由1、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认定事实正确。判决合法。2、陈书荣不是一审当事人,无权作为上诉人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