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给人下“套”

2010年05月11日14:1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刘先生与一家保险分公司签订了家用汽车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包括汽车盗抢损失险在内的全险,保险金额为20余万元。在《保险条款》密密麻麻的字海中,“20%绝对免赔率”的规定被用黑体标出。2006年初的一天,刘先生发现他停放在自家楼下的车丢了,理赔时,保险公司认可的赔偿比例却仅为70%,刘先生只能得到14万元的赔偿。为此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按80%足额支付16万元保险赔款。

  应诉时保险公司拿出了《保险条款》,指出字海里有这么一条:在非营业性的停车场(厂)、院或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发生盗抢损失的,适用30%的绝对免赔率。由于刘先生的车辆是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丢失的,所以依照该条例,实际应该适用30%的免赔率。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在《保险条款》第四条中“20%”的字样颜色明显深于该条款中的其他文字,一目了然,而30%免赔率的规定却在一片字海中和其它文字没有区别,很难引起注意。由于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他们曾对此进行过提示,法院认为,刘先生作为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的一般人,称其没有看到30%免赔率的约定,并非不能理解。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案者说

  签合同前保险公司理应明说

  想让你看到的就特意标示出来弄得异常显眼,不想让你看到的就让它埋没在密密麻麻的字海里,看不见更好!在“格式合同”里给人下这样的“套”,却成了给自己挖的“坑”。

  《保险法》中强调保险公司说明的义务,目的就在于使投保人对自身享有的保险利益形成合理的预期。如果保险公司未对保险免责事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就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后果。

  法官提醒,现实中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投保人在《保险条款》上签字说明已经充分阅读了条款内容,而签这样的字时投保人一定要谨慎。如果没有充分理解条款的全部内容就签字确认,一旦发生诉讼,在举证方面就有可能产生对投保人相当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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