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观念的市民社会表达——2008年典型民事纠纷案件回顾(5

2010年05月11日14:1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5.拿彼范冰冰说事抗辩不实

  •案情•

  2007年9月,北京当代女子医院在未经范冰冰同意的情况下,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新闻栏目发布广告 “北京当代女子医院范冰冰整容暑期特别奉献”,点击后进入“北京当代女子医院首页>妇科频道>妇科炎症>经期前后三天不宜游泳”页面。范冰冰认为,该院为其商业利益,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原告的影响,在互联网上擅自捏造原告整容这一虚假情况,进行整容医疗广告宣传,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严重误导公众,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侵权广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120万元。诉讼中,被告搬出一个河北籍范冰冰,说医院是为此人做的整容,但经查实,原告发现被告侵权为2007年1月,而被告给河北范冰冰整容的时间为2008年5月,且当代女子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其网页中登载的范冰冰是河北范冰冰。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在未经原告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其网站登载“范冰冰整容暑期特别奉献”等内容,并转载有关范冰冰做过整容手术的文章,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构成对范冰冰的名誉侵权,判决赔偿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点评•

  诉讼过程就是攻防的过程。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责任,就是进攻;被告进行答辩抗辩责任成立,就是防御。攻防的结果,就是败诉或者胜诉。诉讼攻防胜诉的法宝,不在于狡辩和行贿,而在于事实和法律的确切依据。在本案中,范冰冰的进攻是有力的,因为她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提供的法律依据也是准确的。面对进攻,本案被告有权进行防御。诉讼防御跟军事防御一样,有积极防御和消极防御之分,只不过诉讼中的消极防御更加消极,就是不予抗辩,坐等原告的进攻出错,等待原告进攻的自行瓦解,山高地险,攻不上来还不得跑吗?诉讼中的积极防御,就是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抗辩,类似于军事上的出击。本案被告采取的是积极防御,手段是以此范冰冰不是北京范冰冰而是河北范冰冰。河北范冰冰确实也在被告处进行整容,但是被告使用北京范冰冰做广告是在2007年,而为河北范冰冰做手术是在2008年,时间上风马牛不相及啊!被告出击是出击了,但扔出去的手榴弹是假手榴弹,刺杀的步枪是橡皮刺刀,没有防御能力。在军事上,这样的积极防御是找死,在诉讼中这样的抗辩是狡辩。因而,本案被告的败诉不是在情理之中吗?

  还是范冰冰演过的电影《手机》里的那句台词说得好啊:做人要厚道!尽管在诉讼中当事人不一定必须厚道,但总不要说假话吧?否则等着的结果就是败诉。

  6.成都:共同危险行为抑或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

  2007年10月8日,王某乘坐一轿车在四川成南高速公路上向成都行驶。当行至23公里处时,被从高速路立交桥上落下的一块鹅卵石击穿挡风玻璃,击中王某左侧胸部,致左胸大片挫伤伴表皮剥脱、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查,事发高速路上的天桥两侧设有实心水泥护栏,紧靠两侧护栏外侧安置有防抛网。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当天黄某等三名小学生攀爬事发天桥西侧中段水泥护栏,趴在防护网和广告牌上,比赛看谁扔的石块能击中通行的车辆,往高速路抛掷石块击打往成都方向行驶的车辆,其中一块鹅卵石击中王某致死。公安机关以黄某等三人未满14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为由,撤销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王某的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追究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和三名致害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认为,事发天桥不存在质量瑕疵,成南公司也尽到了相应管理义务,对其要求不能过苛,不构成侵权责任。黄某等三小孩在横跨高速公路的天桥上玩耍,故意向高速路上行驶的车辆投掷石块,造成王某在乘车过程中被石块击打而死的严重后果。虽然三人中究竟是谁投掷的石块造成此后果无法确认,但确系其中一人,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特征,故认定黄某等三人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决该三人的六名监护人对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46979.40元。

  •点评•

  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应当与共同危险行为人一起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确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必备的条件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于损害的发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失,否则就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管理高速公路过程中,没有疏于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失,如果责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则有失公平,违反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

  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三个未成年被告的共同危险行为。是由于三个未成年人父母的管教不周,使他们攀爬高速公路防护网投掷石块取乐,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这一后果尽管不是三个未成年人全体行为所致,而是其中一人所致,但不能判明究竟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对此,法院判决三个未成年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在原告起诉不同被告,案情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抽丝剥茧,确定真正的侵权原因,准确确定侵权责任,适用法律是成功的,也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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