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郭女士在驾驶现代公司生产的型号为BH7160A伊兰特轿车沿京沈高速公路行驶时,车辆突然向右侧侧滑,与高速公路的护栏相撞,造成车辆严重毁损和郭女士受伤。后,郭女士和车主王某将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北京胜鸿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鸿都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审结了这起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4 年9月29日,王某在胜鸿都公司购买现代公司生产的BH7160A伊兰特轿车一辆。次日,王某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登记证和行驶证。2006年1月8日11 点30分左右,郭某驾驶该车辆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42KM+300M地点时与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其中该车左前轮半轴脱离车体,并造成部分路产损失。
2006年1月10日,北京现代冀东广大特约销售服务店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描述现场情况为“事故车首先出现侧滑,印记明显(可见照片),其次车辆右侧接触到高速路右侧护栏,再次车辆调头左侧前部接触到护栏,最后车尾部接触到高速路左侧护栏。车辆停放位置位于最右侧车道。以上情况是根据现场的车辆轮胎印和撞击护栏所留下的真实痕迹。”事后,郭某支付了路产损失费4930元、施救费2200元和罚款200元。2006年 1月23号现代公司出具《关于京HH2178伊兰特事故的说明》内写明,该车左前轮半轴是由于受力过大、半轴发生弯曲变形而折断。
另查,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五支队玉田大队出具的第20060108号《事故认定书》写明,郭某驾驶京HH2178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42KM+300M地点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车辆与护栏相撞,造成无人员伤亡,车辆受损,部分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庭审中,郭某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要求对事故中脱离车体的车轮钢圈质量是否合格,以及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与车轮钢圈质量不合格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院与多家机构联系后,未找到合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二原告和二被告亦未能向法院提供可以进行该鉴定的鉴定机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二原告的诉请可以发现,本案的纠纷属于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纠纷,并且包括了缺陷产品导致产品本身的损害赔偿纠纷和缺陷产品导致缺陷产品之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不论是上述那一类纠纷,当原告已举证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情况下,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即事发车辆是否存在缺陷及该缺陷与二原告的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