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假农药引发的赔偿损失纠纷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农药供应商在证据面前不得不向销售商赔偿了2万元。
赵某向法院起诉称,自2001年起,原告租赁姜堰市某农技站从事农药、化肥、种子等经营。2006年7月,原告从被告兴化市某农药配送公司购进56箱“专杀盲春蟓”农药。
同年7月,姜堰市农业局在综合执法抽查过程中将该批“专杀盲春蟓”农药送检。经江苏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该农药被鉴定为假药。姜堰市农业局遂于2006年8月7日作出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缴纳罚款16800元。
原告缴纳罚款后,多次找被告交涉,一直无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7800元。
姜堰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发送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被告兴化市某农药配送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后,主动与法院承办法官联系,要求与原告进行沟通。被告方称,该批农药是他们公司从外地一农药厂购进的,他们也不知情,对原告的损失愿意作适当补偿。
1月10日,双方当事人商定到庭请求法院主持协调。承办法官按照先行调解程序进行了审理,双方对法官热情的态度和精湛的说理十分满意,最后心悦诚服地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