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房产被执行责任谁担

2010年05月11日14:2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旅美华侨陈俊辉在广州的两套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房屋,一套被法院执行拍卖,另一套被查封,在经过长达9年时间的反复申诉过程中,作为此案的执行法院广州市中院一直没有给出合理的答复,让他困惑不解的是,自己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两套抵账房屋,怎么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呢?近日,记者对此案进行了调查了解。

  合法取得两套抵账房屋

  事情得从1997年2月说起。1997年2月份期间,陈俊辉与广州市长海物资联营公司(下称长海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进口角钢的购货合同。合同签订后,陈俊辉按照长海公司法人欧阳锦祥的要求,陆续付给其订金90多万元。

  按照双方约定,陈俊辉委托长海公司进口的角钢必须于1997年3月20日前到达并交付。但是,直到合同约定期限后,货物仍没有发出,此时,心知不妙的陈俊辉立即向长海公司法人欧阳锦祥追讨订金,但是此时的长海公司的账户上已经没钱还款。在陈俊辉的再三追讨之下,欧阳锦祥答应将其位于广州市广州大道中183号607、608两套房产抵债转让给陈俊辉。

  由于当时上述两套房屋是欧阳锦祥向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购买,尚未付清所有房款,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为此,长海公司于1997年6月26日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与陈俊辉到广州市房产交易所办理直接房屋过户手续。

  此间,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先后于1997年6月10日、7月16日,发布了(97)房交申字第2328号和(97)房交申字第2540号公告,对位于广州市广州大道中183号607、608两套房屋的产权转让情况进行公告。在两公告发布的规定期限内,并没有权利人向两套房屋提出权利主张。

  1997年8月份,在陈俊辉偕同长海公司的欧阳锦祥向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交清剩余房款之后,就开始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的办理。1997年9月10日,陈俊辉通过合法手续分别取得了位于广州市广州大道中183号607、608两套房屋的产权,房产证号分别为穗房地产证字第215793号和穗房地产证字第0356462号。

  非法查封拍卖谁之过

  然而,令陈俊辉意想不到的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2日在执行(97)穗中法经执字第272号案件的过程中,将他位于广州市广州大道中183号607、608两套房屋进行了查封。

  其后,陈俊辉通过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才获知,增城市三荔实业总公司与长海公司因为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法院于1996年6月4日判决长海公司偿付增城市三荔实业总公司一笔货款。

  尽管如此,陈俊辉认为自己的两套房屋是通过合法的程序追讨债务获得的,法院查封自己的合法房产是站不住脚的。为此,他委托律师多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案外财产的异议。在1997年12月至1999年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数次传唤陈俊辉问话,陈也将实情一一相告,并将自己与长海公司签订合同、付款收据等相关证物上交法院,以证明房产交易的合法性,并提出了法院的查封是违法的,所执行的财产只是案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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