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甘

2010年05月11日14:39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省敦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鸣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同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刚,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七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樊宏康,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强,该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薛峻松,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兆,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海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顾宗磊,该公司副总工程师。

  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局第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22号。

  负责人:牛守国,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福生,该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殷三成,甘肃省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敦煌国际大酒店(以下简称敦煌大酒店)、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西北设计院)为与甘肃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不简称省四建)、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局第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以下简称地质队)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8日,敦煌大酒店筹建处与省四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省四建承包建设敦煌大酒店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室外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等,1993年5月8日开工,1994年8月1日竣工;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1200币万元(以中国建设银行审定价为准),工程款委托建设银行按工程进度贷款支付;工程质量等级达到省优,奖励5万元。工程如期开工后,因在组织验槽纤探中发现地质资料与实际不符、需修改设计,于同年6月1日停工,直至10月下旬恢复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敦煌大酒店未能及时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加之多次变更局部设计造成反复施工,工期受到严重影响。

  1995年4月28日,敦煌大酒店筹建处与省四建六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敦煌大酒店以一次性包死价456.4万元将客房部分的装潢工程承包给省四建六分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工,同年7月31日竣工,保修期限三个月。同年8月29日,敦煌大酒店筹建处与省四建六分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书》,敦煌大酒店以一次性包死价400万元将客房以外的装修工程承包给省四建六分公司,工程于同年9月1日开工,l996年1月28日竣工,保修期一年。同年10月10日,敦煌大酒店又与省四建六分公司签订《协议书》,将从原预算中剔除的部分项目以l0万元包死价交回省型建施工,室外竖向工程按现有的马路、围墙、场地、大门一次性70万元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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