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起交通事故是造成截肢的直接原因,因此应全部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原本腿部就患有巨细胞瘤的韩女士,被王先生开车撞成右腿病理性骨折,并做了截肢手术。为此,韩女士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7万余元。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王先生赔偿原告韩女士损失1.2万余元。
法院查明,原告韩女士的右腿原患有巨细胞瘤病症。2005年7月1日,被告王先生酒后驾驶农用车将在路外打牌的韩女士撞伤,导致韩右腿病理性骨折。公安机关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医院诊断为,王女士右股骨远端骨巨细胞瘤外伤后病理性骨折,并做了截肢手术。双方就赔偿问题存在分歧,原告韩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王先生称,韩女士做截肢手术,主要是因为其腿部原来就患有巨细胞瘤病症所致。此次交通事故并不必然导致原告截肢的后果,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对此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就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腿部虽患有巨细胞瘤病症,但此次交通事故是造成原告截肢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不能以原告患有病症为由予以免责,被告应全部赔偿原告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