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
中国法院网讯 陈某在与村民组签订的14年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要求续签遭拒,遂以原承包合同约定的14年承包期短于法律规定的30年为由状告村民组,要求延长原承包合同期限至30年。近日,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1993 年3月19日,陈某与其所在的村民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村民组将12.5亩可耕地承包给陈某建苹果园,承包期为14年,从1992年9月30日至 2006年9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陈某仍想继续承包该块土地,就与村民组协商续签合同,但村民组不同意陈某的要求。
陈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30年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依上述法律规定,陈某作为承包方申请将原14年承包期延长至30年,村民组应当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和村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日期系1993年3月19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陈某与村民组签订的14年期承包合同不应当适用上述法律关于家庭承包期限的规定内容。现14年承包期满,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且村民组不同意与陈某续签合同,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