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曾自愿调换承包地已经20余年,如今才反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判决该土地调换行为有效,并按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判决由被告赔偿耕种收益损失400元。
原告王强与被告王联系同组村民,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落实其各自承包的责任地后,为方便耕种,王强与王联协商,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给王联承包的位于自家门口的责任田调换耕种,并给付王联120元补偿款。后双方均按调换的责任田长期耕种没有意见。1999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发包方(政府)已将双方调换的责任田分别填入两家的承包合同书中。2006年4月,王联反悔,以不愿再调换土地为由,采用放毒等方式阻止王强耕种,造成当年耕种的大小两季颗粒无收。王强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被告王联调换土地的协议有效、并赔偿原告耕种损失1300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规定,原、被告之间调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有效,并且已得到土地发包方(政府)的认可。被告王联阻止原告王强耕种调换的土地,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双方已服判息诉。(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