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的土地是否应被收回

2010年05月11日14:4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古稀老人张某几年前到城里照顾孙子,遂将自己名下的口粮田托邻居代管,不料村经济合作社在此期间以该土地荒废为由将土地收回。为此,古稀老人张某将村经济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并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使矛盾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张老汉起诉称,1997年初村内发包土地,原告分得5亩口粮田,并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分得土地后,原告曾耕种了2年。2003年,因原告到城里照顾无人看管的小孙子,便将土地交邻居代管。哪知村经济合作社以原告将所承包的土地撂荒为由强行将土地收回,使原告丧失了生活来源。故现将村经济合作社诉至密云法院,要求确认原告对上述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并判令被告返还上述承包地或赔偿原告2002年至2027年土地收益款17 430元。

  某村经济合作社辩称,张某承包土地后确实耕种了两年。但自1999年,张某嫌地力差,加之不愿支付当时个人应负担的土地五项统筹,使土地撂荒。村集体为保护耕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故将张某弃耕的土地收回并重新发包。村经济合作社行为符合规定,不同意张某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深入田间地头与村民了解情况,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调解,尽量化解双方的心结,希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各让一步。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村经济合作社于2008年12月30日前为张某调整发包口粮田2.49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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