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出嫁女是否应得到补偿金

2010年05月11日14:4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近日,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和解执行了一起土地补偿金纠纷案件,使两年未获得土地补偿金的李某拿到了现金,并且以后凡是该村居民享受的利益,“出嫁女”李某都有权利享受,不再受到歧视,保障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系宁津县城开发区某村村民,自年轻结婚入嫁被告村庄有40年左右。其丈夫去世后,李某于2005年改嫁到城镇生活,但其户口无法迁入城镇,仍在该村。2003年宁津县开发区征用该村部分土地,并给该村部分土地补偿金。该村村民每人每年可分得660元补偿。原告原有的土地由三个儿子耕种,村里以原告李某改嫁不再是本村村民为由,拒绝将两年的土地补偿金132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李某认为自己虽然已经改嫁,但是户口仍然在该村,没有迁出,应该享受一般村民的待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国家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原告李某作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平等的分得责任田、口粮田的权利。原告将分得的土地交给三个儿子耕种不侵犯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故此,原告虽然又结婚,但户口还没有迁走,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被告不给原告土地补偿费,明显侵犯了原告的权利,遂判决被告村庄支付原告李某土地补偿费1320元。

  在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宣读判决后,主审法官又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只要是该村村民,就享有作为村民的权利,任何人是不能剥夺的,李某虽然是又再婚了,但法律仍然保护她作为村民所享有的权利。该村主任听后表示回去和村委会成员协商,既然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也没什么可说的了。

  判决生效后第二天,村主任主动来到了法院,要求和李某和解。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不但土地补偿金一分不少的给付了李某,而且还保证,以后村内村民所享受的一切利益,“出嫁女”李某都有权利享受。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蒋艳超律师:七夕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土地管理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土地管理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