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建设部门在建设单位新大地公司未征求赵全良等八户北邻签署意见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为新大地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3602平方米综合楼,拟建6层,建筑高度不高于22米。新大地公司在八户居民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强行施工将工程进展将近一半,严重影响了八户北邻的通风采光,导致八家多次上访申诉均未处理。八户居民一纸状告县建设局违法颁证,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潢川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第一款规定,本案中建设单位未能征求北邻八家原告方的意见,属程序违法;《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新建区毗邻建筑的日照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点2倍,本案建设中的综合楼与北邻间距离未能达到这一要求,亦未充分考虑相邻双方日照间距,属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潢川法院遂一审依法判决对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撤销。八户居民胜诉重获采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