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2岁的李会民担任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2006年5月23日,李会民向商标局提交了三个用于避孕套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均为图形、文字与数字的组合,图形为帽子形状,分别冠以“20奔腾 坚忍不拔”、“30日立 坚忍不拔”等文字和数字。
2006 年9月29日,李会民收到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现该通知书中将应为“20奔腾 坚忍不拔”的内容变成了“30日立 坚忍不拔”,与申请商标的内容不符,张冠李戴了。李会民对该通知书不服,认为其依法提出商标申请,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而商标局违法修改其商标,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商标局称,由于扫描人员的疏忽,误将“30日立 坚忍不拔”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内容作为“20奔腾 坚忍不拔”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内容扫描入机,直接导致后续工作包括发放受理通知书等出现错误,并非擅自更改李会民申请注册的商标。
法院查明,商标局已于2006年11月1日重新作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纠正了错误内容,并明确表示撤销原受理通知书。
一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且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商标局应当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认真审查,手续齐备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本案中,商标局错将李会民申请的“30日立 坚忍不拔” 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内容记载于“20奔腾 坚忍不拔”商标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中,现商标局已撤销了错误的受理通知书,重新作出了正确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20奔腾 坚忍不拔”。最终,一中院一审判决确认商标局所作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