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例之诉讼时效

2010年05月11日14:4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件介绍:

  米某等82人是宁夏石嘴山市塞上酿造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1997年,公司拖欠米某等82人医疗费、门诊费和应增加的退休工资共计293788元。米某等人在多次追要无果的情况下,就以上问题上访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针对这一问题,石嘴山市政府召开了协商纪要会议,被告与原告职工代表达成承诺,在2005年9月底以前解决,但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下问题均未解决。2006年8月,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米某等82名退休职工代表请求的法律援助。此案垮度时间长,立案有一定的困难,援助律师从网上和大量的资料中查找依据,多方调查取证,在充分掌握证据材料后,向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惠农区法院审理时采纳了援助中心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劳动报酬293788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拖欠职工劳动报酬和医疗费用而引发的普通民事诉讼纠纷,援助对象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宁夏石嘴山市塞上酿造有限责任公司欠其82名退休职工医疗费和劳动报酬是个不争的事实,只是在履行给付义务上相对迟缓。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本案诉讼时效是否超过的问题,本案属于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普通民事纠纷,按照《民法通则》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该案的诉讼时效应为二年。本案拖欠82名退休职工的医疗费和劳动报酬自1997年发生,但82名退休职工从1997年开始一直到2006年向工作单位追要欠款,最后向人民政府反映。依据《民法通则》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本案不存在时效超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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