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份,金华市巴士广告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第29届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授权许可情形下,在市区人民东路电大公交车停靠站等候车亭多块广告牌上喷涂带有奥林匹克会微标记的内容。左边广告内容为:“为祖国争光,为奥运添彩”,中间位置为第29届北京奥运会会微标记,下方落款为“金华市巴士广告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地址及咨询电话。相连的右边广告牌内容为“巴士广告,助客户成功,促自己成长”。在公交车上,车身广告、拉手广告、座椅广告,下方落款与上同一公司名称、地址及咨询电话。
2008年2月27日,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城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了上述情况后即开展调查。该分局认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第29届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其权利受法律保护。“奥运”、“第29届北京奥运会会徽图案”均属于奥林匹克标志。金华市巴士广告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奥运”、“第29届北京奥运会会徽图案”等奥运标志使用在广告上,并将自己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联系在一起,且与宣传自己企业的商业广告排列一起,客观上已造成可能使人产生认为原告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联想,应当认为其具有潜在的商业目的。2008年3月18日,该工商局告知广告公司,拟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金华市巴士广告有限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工商局采纳广告公司“认识态度诚恳及时”的陈述理由,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将罚款从2万元降为1万元。同月24日,工商部门再次向广告公司进行处罚告知。广告公司再次提出陈述申辩,未被采纳。婺城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于2008年4月1日作出婺工商检字〔2008〕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作出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
金华市巴士广告有限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内容不服,于2008年4月7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中,双方就广告版面是否属公益性宣传画面,广告公司有无侵权等事实进行举证,并开展激烈辩论。
原告金华市巴士广告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2月初,春节即将来临,原告缘于宣传和支持奥运的民族情结和奥运情结,遂将闲置的2幅广告版面喷涂成“为祖国争光,为奥运添彩”及“和谐发展迎奥运,文明礼仪伴我行”文字内容及奥运标志组图的公益性宣传画面。其喷涂的广告版面内容是为了宣传奥运,倡导每个中华民族的炎黄子孙都将以文明的礼仪迎接奥运的和谐发展的精神风尚。2008年4月1日,被告以原告侵权为由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处罚理由是其主观臆造牵强附会所致。同时被告违背法律程序。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08年4月1日作出的婺工商检字〔2008〕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