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状告国土房产局不作为

2010年05月11日14:4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购房人购房后半年办不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案,法院判决被告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简称国土房产局)在六十日内对原告请求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于女士于2007年9月26日购买了位于明光市桂花园商贸街一处四间主房二间偏房及院落。次日,于女士带着全部相关手续前往被告国土房产局申请所买房屋的土地转让登记,被告书面受理了申请并明确15日办理期限。五个多月过去了,国土房产局既未为于女士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也未书面答复该申请不能办理。于是,于女士一纸诉状将国土房产局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办理国有土地转让登记是被告的法定责任。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由于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判决被告国土房产局在六十日内对原告于女士请求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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