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将房屋出租,却不依法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进行租赁登记。日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盐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对房东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陈某自2004年6月1日起将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元墩头村某房屋对外出租,先后租给张某等人,约定月租金为人民币1200元,至2006年5月31日止共收取租金达2.8万余元。因陈某在出租房屋期间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在盐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陈某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陈某还是拒不进行房屋出租登记,于是,盐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于2006年11月15日向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600元的决定,并进行公告送达。由于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盐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于2008年4月8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出租房屋必须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没有登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可以对出租人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陈某出租房屋却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罚款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