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07年7月3日早上6时左右,刚进工地不久、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付安政及其他工友进入丽水二建承建的连云港“东城海岸”住宅小区工地干活,至上午9时许,付安政在15号楼楼顶用冲击钻给外墙钻孔时,不慎从15楼坠落至10楼,导致颈椎、肋骨受伤。治疗中,丽水二建垫付7万余元医疗费。10月,付安政向连云区劳动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动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取证,并于2007年11月向丽水二建“东城海岸”项目部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举证通知书,逾期没有收到丽水二建证据的情况下,于12月作出工伤认定,认定付安政于2007年7月3日所受伤害构成工伤。丽水二建不服,向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结果被维持。今年5月,丽水二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丽水二建称,2007年6月该公司承建的“东城海岸”项目工程陆续封顶,上海一家建筑公司意欲承揽外墙装修工程,因价格原因双方一直没有签约。7月2日,上海公司要求带几个人现场勘测数据,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次日上午9时,付安政从楼上摔落。因此,上述事实证实付安政系为上海公司服务,并不是为丽水二建工作。因此,劳动局仅根据付安政受伤地点在丽水二建工地,即认定丽水二建为用人单位,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另外,丽水二建称“东城海岸”项目部系丽水二建临时施工组织,并非办公室、收发室等代表机构,而劳动局在处理付安政事故中只向项目部送达文件,导致工伤认定书作出后项目部才告知丽水二建。为此,丽水二建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工伤认定书。
劳动局则辩称,该局受理付安政工伤认定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也和付安政及其工友们进行了谈话,并于2007年11月向丽水二建送达举证通知,但丽水二建一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为此,该局认定丽水二建与付安政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而作出工伤认定。至于丽水二建与其项目部之间是否及时联系,劳动局认为属于丽水二建自己内部的事务,劳动局无权过问。因此,劳动局请求法院驳回丽水二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