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一对农民夫妇认为该县油洋乡政府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违法,将乡政府告上法庭并要求行政赔偿。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确认被告限制两原告的人身自由并收取2000元医药费的行为不合法,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肖金坤交纳的现金2000元,赔偿两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赔偿金等经济损失4738.5元。
2005年5月,溆浦县油洋乡红花村修建一组至二组的村级公路,需征用两原告肖金坤、严香兰夫妇家的责任田0.26亩。村、组经过研究决定,用村里的机动田补偿给两原告0.28亩。
同年7月19日上午,严香兰参加户主大会时对补偿的田地未提出异议。当日,工程动工后,原告肖金坤以要求村里补偿被征用田地的青苗费为由,阻止施工,并在被征用的责任田里往溪里搬扔施工的石头,将正在施工的村民肖申初打伤,致使工程停工。在场的乡党委副书记武育好上前劝阻,也被打伤,致使施工现场出现混乱。
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乡、村干部5人冲上前,强行把原告肖金坤摁倒在泥田里,随后把原告肖金坤、严香兰夫妇强行带至乡政府。期间,严香兰的头部及双大腿软组织被致挫伤。被告的工作人员还对原告肖金坤进行过体罚。
民工肖申初被打伤后被送往县中医院救治。被告便责令两原告赔偿民工肖申初医药费2000元。严香兰于当晚10点多钟被放回家,于第二天中午取来2000元钱交给被告。被告认为2000元钱给肖申初治伤不够,要求肖金坤再交2000元。7月20日中午,被告把肖金坤放回去,但把严香兰留在乡政府,直到7月 21日上午才将其放走。
肖金坤被放出后到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头颈、胸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当天下午,肖金坤回到油洋乡,要求被告退回已交的2000元医药费,被告认为是无理取闹。此后,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无奈之下,肖金坤、严香兰于2006年5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当原告肖金坤、严香兰与村委会因青苗补偿问题发生矛盾而阻止公路施工并打伤民工,致使施工停止、现场出现混乱时,被告油洋乡人民政府的干部上前制止、维持秩序的行为合理合法。但是,局面得以控制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强行将原告肖金坤、严香兰带往乡政府内实施体罚,并以为伤者肖申初追索医疗费为由分别限制两原告肖金坤、严香兰的人身自由近二天时间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从肖金坤被放回家后,就要求被告退回已交的 2000元医药费的情况来看,两原告交纳2000元医药费并非出于自愿,被告无法定职责为他人追索医疗费用。被告限制原告肖金坤、严香兰的人身自由并造成他们身体上的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