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8日,双牌县公安局受理泷泊镇双新村四组组长唐某与同组村民郑某、袁某、刘某因分配田地款项一事发生斗殴的治安行政案件。同年8月16日,双牌县公安局将写有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权利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同一天分别送达给了袁某和刘某。8月17日,双牌县公安局将袁某和刘某拘留。袁某和刘某不服,向永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10月11日,永州市公安局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11月7日,袁某和刘某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牌县公安局对袁某和刘某在送达处罚告知书的当天同时送达处罚决定书,应视为没有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时间,系程序违法。同时认定该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不准确,遂依法办事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