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林曦,男,38岁,汉族,福州市人,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货车二队驾驶员。原住台江区建海新村16座3——2层18号,后住教楼区东水路34号单位招待所。
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春官,区长。 1977年11月,林曦的姐夫唐登福向台江区房管部门承租了原建海新村16座3——2层18号公房。
1984年底,唐登福未经房管部门同意,私自将该公房转让给林曦居住。1987年8月,台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原建海新村进行改建,并成立建海新村改建指挥部。8月25日,改建指挥部发给唐登福和林曦《建海新村居民搬迁通知单》,要求限期搬迁。由于林曦没有其他住房,搬迁确有困难,改建指挥部根据他的实际情况,为他在台江区国货路安排了拆迁过渡房。唐登福因为拆迁时不住在原建海新村公房内,所以改建指挥部没有给他安排过渡房。对此,唐登福也没有提出异议。1988年2月14日,改建指挥部发出《关于唐登福、林曦拆迁房屋安置的通知》,认定唐登福未经房管部门同意,将承租的公房私自转让其内弟林曦居住的行为,违反了公房租赁租户守则第二条的规定,已自然失去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根据改建指挥部的拆迁安置政策,拟定:(1)转租者唐登福已消失安排住房权利,不算拆迁户。(2)林曦确属常住户,他处确无住房,拟定一次性异地安置一间半一套新村住宅。决定中还告知唐登福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唐登福接到通知后,曾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但改建指挥部没有对该通知作出任何变更处理。8月31日,台江区人民政府因与外商合作在国货路开发房地产业,决定要拆除林曦居住的过渡房。为此,台江区旧城改建总指挥部国货路西段拆迁办公室致函林曦所在单位,要求单位协助解决林曦的过渡住房问题。为配合旧城改建工作,该单位同意将林曦先安排在单位招待所内暂住。此后,由于唐登福多次找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安置问题,改建指挥部根据有关领导的意见,于1991年3月22日决定,将唐登福作为拆迁户安置在改建后的建海新村13座704号房,并口头告知林曦,不将其列为安置对象,并失去安排住房权利。林曦不服,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改建指挥部的安置通知是附条件的,即相对人没有异议,该安置通知才发生效力。现唐登福已经提出异议,因而该安置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非具体行政行为,故裁定不予受理。林曦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台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林曦起诉称:他属于建海新村拆迁安置对象,1988年2月14日台江区建海新村改建指挥部已决定分配一间半一套新村住房;但至今未安置,故要求区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按通知分配给其住房。台江区人民政府答辩称:林曦不具备《福州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规定条件,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因此不能安排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