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省统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对有关单位执行统计法的情况进行检查。2001年7月 18日,对环海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抽查检查时,该公司以统计人员不在为由,拒绝接受检查。统计局对环海公司发出统查字(348)号查询书,要求该公司在一周内据实对查询问题作出书面答复。环海公司在期限内未予答复,于是省统计局向其发出统先告字[34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统听告字[3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收到告知书后,环海公司于2001年8月7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未配合执法检查的《情况说明》和《保证书》,但仍未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于是省统计局认定其行为构成《统计法》规定的拒报事实,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于2001年9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向环海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因该决定书未加盖机关印章,环海公司拒绝接收。2001年12月 10日,省统计局与省公证处公证员一同进行了第二次送达,在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将缴纳罚款的限定日期修改,加盖机关印章。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第一次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未盖被申请人机关印章,视为无效送达,被申请人送达时间应认定为2001年12月 10日。关于告知程序,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发出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未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听证权。依照《统计法》和本省有关统计检查监督的规定,省统计局对环海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维持省统计局的统罚字[326]号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这是一宗对行政处罚不服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由于在执行统计法的过程中,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对如何执行统计法的有关情况意见不一致,作为管理相对人的环海公司,认为统计机关的处罚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其他行政管理制度的新的救济途径,他的发生是以管理相对人的异议表示为前提条件的,《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环海公司提出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在行政处罚中,一方面要求事实清楚,一方面程序必须合法,两者缺一不可。在一定意义上,遵守程序法律规定似乎更为重要。在本案中统计部门根据法律实施的需要进行的集中检查,是一种特定的管理措施,只要其中未违反法律规定,相对人应当认可并予以配合,寻找理由推诿是不适当的;其次,在未实现检查目的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书面通知企业履行义务;第三,由于企业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省统计局作出了处罚决定,行使本机关的权利,因此,从总体上看,行政机关的行为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其送达的处罚决定没有加盖公章,至为企业拒收,说明了该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确实应该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