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确认

2010年05月11日14:5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利方公司)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互联公司)诉称:(一)、四通利方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及配套硬件产品开发、销售与服务的中外合资企业。1998年11月20日,四通利方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sina.com.cn”的域名,并随后推出新浪网北京网站。1999年10月28日,新浪互联公司成立,主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1999年底至 2000年3月,四通利方进行了业务重组,将其经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转给新浪互联公司经营,四通利方公司将其拥有的域名“sina.com.cn”授权许可新浪互联公司使用,并向新浪互联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由新浪互联公司负责新浪网北京站具体信息服务的运营业务。新浪网北京网站“广告服务”栏目于 1999年发布了有关网络广告服务的文字作品,该作品包括“网上小常识”、“为什么要在网络媒体上做广告”及“如何达到好的广告效果”三部分,并在该栏目页面上注明该页面的版权所有人为“四通利方”。2000年,四通利方公司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今夜网”网站(域名: www.tonight.com.cn)“广告服务”栏目中抄袭了原告“广告服务”栏目中的绝大部分内容。

  (二)、原告于1999年4月12日在新浪网北京网站上推出“设为首页”的功能栏目,该功能的使用方法说明文档和该栏目的源程序是由原告的工作人员独立开发制作。原告在今夜网网站上发现了同样的“设为首页”功能栏目,经技术检查,发现该功能栏目的源程序和使用方法说明文档抄袭了原告的相应内容。

  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2、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商誉损失3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百网公司辩称:(一)、原告现有证据表明其享有广告服务栏目三篇文章著作权的时间是2000年5月18日,即原告公证其页面状态的时间。在此时间之前,上述三段文字已为众多网站所使用。(二)、对于“设为首页”功能栏目的源程序,首先,HTML是一种不享有著作权的网页标记语言,本身是一组包含标记指令的纯文本,是开放的、公用的语法规则。任何人不得享有对HTML的著作权。不同的网页所生成的HTML源代码肯定是不同的。其次,“设为首页”使用方法说明文档是一段通用的操作步骤描述文字,其表达方式是有限的。该段文字早已在有关教科书和众多网站上出现,早已进入共有领域,原告没有证据表明其享有该段文字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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