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于2004年8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科学计划生育”的发明专利申请,该项专利申请内容为向有生育能力的夫妇传授选择生男孩还是生女的方法,以控制人口的无限增长和人口性别比例的平衡。专利局以该项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为由,驳回了王某的申请。王某对此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申请为一种受孕方法,为不授予专利权的治疗方法,维持原驳回决定。王某遂向法院起诉,声称该专利申请主题是科学计划生育,不应该将其列为人类的受孕方法。专利复审委员会辨称,原告的申请是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平衡人口性别比例等,归根到底属于人类的受孕方法问题,属于治疗方法。
判决:
法院经审查,裁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王某的专利申请是正确的。
评析:
本案涉及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 科学发现;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 动物和植物品种
(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本案中王某申请的内容是关于“如何选择生男孩还是生女的方法”。虽然王某在主题中标明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平衡人口性别比例,但是其内容的表述仍是一种受孕方法。由于方法不具有技术性、实用性等特征,不属于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治疗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治疗为目的的受孕、避孕、增加精子数量、体外受精、胚胎转移等方法属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治疗方法。因此法院裁定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议是正确。
另外,《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中都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各个领域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该案中王某提出的方法违背了我国的伦理观念和社会公德。人口的性别应该自然决定,不能随意左右。可见,申请人提出的“科学计划生育”发明专利申请违反了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