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刘敬平诉被告北京中视京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世纪环球电影院线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刘敬平起诉称:原告拥有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动感运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289821.2。原告在2004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将该专利技术实施许可给北京恒山宏业仿真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恒山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专利产品投向全国市场以来,受到消费者的好评,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后原告发现第一被告中视京诚公司在互联网上宣传其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的4D座椅产品,并声称“我公司动感座椅与国内外同类公司的座椅最大区别是具备了左右、前后、上下六个方向翻腾摇摆的功能,因此我公司申请了国家专利,获得了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号是ZL022898212。”
经查,第一被告生产的假冒原告专利的4D座椅产品销售到了扬州、武汉、山东、河北、安徽、上海、北京等地,其中包括第二被告在其扬州世纪电影 城4D影院的4D座椅产品,并放映了北京恒山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蝎子王归来”、“深海探秘”4D影片。
上述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假冒专利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假冒原告专利的行为,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
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