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选-关于非法移民劳工的权利的咨询意见

2010年05月11日14:52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件背景

  2002年3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在Hoffman案中做出裁决,非法移民劳工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参加工会等组织的结社自由,也无权对违反劳工保障的企业主提出抗议。一些行业工会等组织批评美国法院做出的裁决近乎于认可奴隶制。

  美国的非法劳工多来自墨西哥。2002年4月9日,墨西哥内政移民局局长普雷亚西多指出,美国最高法院最近关于非法移民劳工在美国不享有加入工会等组织的权利,也不享有美国联邦劳工保护法保护的裁决是对广大劳工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必须予以纠正。因为不允许非法移民劳工加入工会,不享有劳工法的保护使得非法移民面对雇主的虐待而无法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墨西哥全国工会领导人罗德里格斯指出,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对劳工基本权利的野蛮践踏,是对移民的歧视。

  咨询意见内容

  1、无歧视原则禁止对非法移民劳工在工作条件和环境上进行歧视。在2003年9月17日的咨询意见中,美洲人权法院认为,在国际和区域人权标准中,平等和无歧视是被广泛地尊重和承认的强制性人权规范。所以法院认为,无歧视原则禁止对外侨基于他们的迁徙状况的不同而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法院强调了非法移民劳工特别易受侵害的状况。因为非法移民劳工迁入上的法律缺陷,又加上相关的语言、习惯和文化的不同,经济和社会地位上的困难,雇主可能会提供给这些非法移民劳工更加不利的工作环境,更低的薪水或因为他们加入工会而开除他们,并且可能会威胁驱逐他们,而且移民各自的情况也可能使他们很难获得公正的法律救济。

  2、政府有至高的主权拒绝非法移民。法院认为政府可以在非法移民劳工、合法移民劳工和本族人之间做出区分,但这种区分必须是合理的、客观的、成比例的且无害于人权的。法院认为,政府有拒绝非法移民劳工的权利,规定驱逐非法移民劳工的条件,承认或否认他们的工作权利,或者规定外来劳工在特定经济领域工作的准入权,但是,这种区分必须有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序,而且不得违反劳工们的人权。法院还承认,任何私有组织亦有不雇佣非法移民劳工的权利。

  3、一旦雇佣关系成立,非法移民劳工在工作地点就应该平等地受到人权法的保护。法院认为,一旦雇佣关系被确立,即使是与非法移民劳工建立的雇佣关系,那么该移民劳工就获得了作为一个工人的权利,这一权利必须被承认和保证,而不必考虑他的雇佣关系是正常还是不正常,这种权利是作为一种雇佣关系的结果而出现的。因此,各国不但不能否认非法移民劳工基于雇佣关系而享有的人权,而且各国还有一个确定的义务来保证那些人权不被私有组织所侵犯。但是,对于这些非法移民劳工所应享有的人权的具体内容,法院并未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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