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TO协议中,几乎所有的协议中都有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及例外条款,下面着重介绍一下在《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这三个协议中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及例外条款的内容:
一、《反倾销协议》中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例外
《反倾销协议》规定,发达国家在实施反倾销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在特殊情况时要给予特别考虑,尤其该发展中国家成员如果主要依靠某一种或几种出口产品时,针对这些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应当尽可能考虑采用协议规定的建设性救济措施。
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如果倾销幅度低于2%或损害是微不足道的,以及原产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倾销产品的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产品进口总量的3%,则终止倾销调查,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但是,如果由数个这种不足3%的单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累积占进口国同类产品的7%时,则倾销调查要继续进行。
反倾销行动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威胁较大,从以往的情况看,反倾销的主要使用者是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和美国,80年代以来,其他一些国家如日本、韩国也开始频繁使用。据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调查,70年代后期以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约发起了2000起反倾销调查,其中1985年至1992年期间就超过1000多起,主要的受害者是发展中国家。虽然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这一规定有内容较为模糊,不易操作等弊漏,但毕竟对进一步规范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做法起了积极作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
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例外
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较为详尽。
(l)如果反补贴调查发现,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受调查产品所得到的补贴不及该产品单位价值的2%(发达国家的相应数字为1%,最不发达国家为3%),或者受补贴产品的进口值不到进口国同类产品进口总值的4%,且所有不到4%的发展中国家的合计进口量不及进口国同类产品进口总值的9%,则应立即取消反补贴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