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律师状告新加坡航空公司歧视中国人案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外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新加坡航空公司的上诉请求,判令新加坡航空公司在《深圳特区报》上登报一天向陈钢赔礼道歉,并向陈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2万 元。
法院查明,2002年9月6日,广东凯地律师事务所的陈钢等七名律师参加由深圳康泰旅游有限公司组成的赴马尔代夫五日游旅行团,由香港机 场搭乘新加坡航空公司(下称新航)班机过境新加坡前往马尔代夫旅游。在七人通过了香港海关,并经新加坡公司柜台审核文件正准备登机时,新航职员却说他们所 持护照目的地与机票目的地不一致,还不能确定旅行文件是否会被马尔代夫当局认可,先要收取陈钢一行7人的护照、转机及回程机票等旅行文件。
对于新航的这种行为,陈钢等人感到很愕然,如果不交出证件,出国旅游会不会就此落空。为了能顺利登上飞机,陈钢等人交出证件,并在新航出具的签收证明文 件上签字。由于没有身份证明文件,旅行途中,陈钢等人必须听从新航的指示,在机场也受到保安人员的“特殊看管”。陈钢为此时时感到紧张与恐慌,而保安人员 的监管也不时遭来其他乘客和路人的异样眼光。就这样,七人异国旅游原本愉悦的心情因新航的行为被完全毁于一旦。
事情仍 未完结。飞机到达马尔代夫后,新航不仅不及时将扣留的证件归还给陈钢他们,反而待其他乘客全部下机后,又将7人连人带证件直接移送到了马尔代夫入境部门。 在马尔代夫当局长达1个多小时的审查时,陈钢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屈辱,精神极其沮丧和痛苦。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同机的韩、美等国的旅客并未受到此种“特殊对 待”。
旅游结束返回深圳后,陈钢认为新航无端扣留护照和旅行证件,并将他们移交马尔代夫移民局扣留审查的做法带有明显 的种族歧视,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而康泰公司作为旅游的组织安排单位,对新航的行为事先未能履行告知义务,事后也未能作出合理的解 释,遂以其精神受损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航和康泰公司在指定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万元。
去年8月,深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新航应在《深圳特区报》上登报一天向陈钢赔礼道歉并向陈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2万元。
一审判决后,新航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陈钢等七人机票中有新航提醒旅客注意的英文条款,其中“注意栏”的内容为“若旅客的旅程涉及除出发国外之最终目的 地或经停地点,可适用《华沙公约》并受该公约管辖,并在大多数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对旅客死亡或身体损害及行李遗失或损坏的责任。”本案应适用《华沙公约》。 香港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马尔代夫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所在地,本案即使不适用《华沙公约》也应适用香港法律或马尔代夫国家法律来判定,中国法律并不适 用。新航收取机票或证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新航对陈钢提供的服务与对其他同等条件的乘客提供的服务没有明显差别,不带有歧视性,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 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航依法可收取陈钢的有关证件;机票上已明确义务,陈钢对机票与护照签证不符的违法行为心中有数,交出证件是其真实 意思表示;收取陈钢的相关文件并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