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艺术创作人员中心国家一级编剧导演张先生诉被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劳务纠纷一案。
原告张先生诉称,原告于2004年4月30日与被告下属的第一制片分公司签订责任书,拍摄由原告编剧并导演的电影《无头》(后改名为《春分雷雨夜》)。影片摄制总成本为100万元人民币,由第一制片分公司筹集资金。责任书第7条规定:导演,编剧共十万元酬金,待该片发行并收回摄制总成本后付讫。影片于当年摄制完成并在年底开始发行。
2005年12月21日,第一制片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告诉原告,影片发行共收回资金约134万多元人民币,其中卖给电影频道66万元,获得电影局农村片资助60万元,卖给武警和影碟发行的收入为8.36万元,整个发行与原告在该电影策划书中的资金回收预期基本一致。在偿还该片另外一投资方吉林大地影视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款项后,第一制片分公司参与投资50万元,收回90多万元,但所有资金被它的上级总公司,即被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控制,因此原告只能向总公司要求偿付原告的酬金。
第一制片分公司为原告出具了“关于电影《春分雷雨夜》需支付编剧、导演费用的请示”,并在当天送达给被告。可是,被告迟迟不作答复。直至今日没有结果,原告的正当劳动所得被剥夺。由于第一制片分公司不具有法人的资格,故原告将电影集团公司至法院,要求被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支付原告应得的电影《无头》(后改名为《春分雷雨夜》)编剧、导演酬金十万元人民币,以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代张先生向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艺术创作人员中心缴纳2005年、2006年、2007年个人劳务费64731元,同时张先生不再要求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支付电影《春分雷雨夜》的编剧导演片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