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没有人与我并肩站立,因为他们都离我而去。”
-《圣经》
摘要: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中国通过二十多年循序渐进的立法方式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明文写进法律文本中,以构建社会的正义秩序。在援引法律的司法实践中,中国的法官们经常会面临判决的社会效果问题,其中往往触及地方的道德习惯和情感因素。法官的适意判决或适法判决到底谁更能代表法律正义,以及提出在中国本土完善司法程序制度、发展判例法和司法审查制度作为司法改革方案,笔者试图在这些方面做一些浅显的思考。
关键词:司法独立 民意 道德入法 批判
一 一个个案的判决
四川泸州的一个遗产继承案。
被告人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遗嘱记载的遗言是:“我决定将我的住房补贴金、住房公积金、抚恤金、一套现与妻子共同居住的住房出售款的一半所得以及我自己的手机赠与我的朋友张学英。”),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却控制全部遗产。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给付遗产。
当时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引起了市民的纷纷议论,一时成为焦点。人们注意的不是当事人遗产纠纷的官司,而是张学英作为第三者的特殊身份。报载,当时老百姓普遍的看法是:像张学英这样的人道德沦丧,勾引别人的丈夫,还有什么资格要求分割别人丈夫的遗产,实在是伤风败俗的事。
法院的判决下来了,是一份充分尊重民意的判决。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尽管黄的遗嘱真实有效,但由于黄与张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下立遗嘱,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基于上述理由,法院驳回原告获得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依照我国《继承法》,法院有足够理由和明确法律援引,判决张胜诉,法院结果却适用《民法通则》一个一般法的原则,驳回张的起诉。前者的判决符合民意,后者是依法办案,泸州法院的判决显然是存在很大的矛盾。
这里便有三个问题:
首先,为什么泸州法院的法官有法可依却不依法办事?其次,泸州百姓为什么宁愿出于道德情感支持一个没有爱情的婚姻而不愿相信法律?再次,所谓的公序良俗凭什么就成了法律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