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犯罪化与非刑罚化处理方法

2010年05月11日15:15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设置吸毒罪的必要性

  吸毒犯罪化是指将不是犯罪的吸毒行为,在法律上作为犯罪,使其成为刑事法律制裁的对象。从理论上解释,吸毒犯罪化包括立法技术上的犯罪化与法律适用上的犯罪化,前者是通过刑事立法,明确规定吸毒行为是犯罪,对吸毒行为应当科处刑罚,不得以法律化以外的方法实施;后者是为在解释、适用刑罚之际,将本刑罚适用于迄今为止没有被作为犯罪予以取缔的吸毒事实。所以,吸毒犯罪化是通过定罪这一法律的社会实践活动而实现。

  (一)吸毒者的大量存在、蔓延发展,为毒品犯罪提供出广阔的想象空间,诱发出新的重大犯罪活动。

  一般认为毒品犯罪包括毒品种植、加工制作、运输走私、窝藏携带、吸食注射等诸多环节,由于我国刑事法律没有将吸毒规定为犯罪,使得大量的吸毒人员游离在刑罚的边缘,而无需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有吸毒者主观上的需求,就有违法供应渠道;有稳定的毒品货源,就会增加新的吸毒者。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最新通报,受国际社会毒潮泛滥成灾和国内消极因素的影响,当前一段时期我国毒品犯罪的严重程度不断加剧,禁毒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新的挑战。国内毒品来源的多元化,毒品滥用的多样化,制贩吸毒的一体化趋势更加明显,毒品的危害在短时间内难以彻底消除。吸毒人口大幅度增加,新增加的吸毒后备力量和吸毒成瘾者有增长的趋势,2003年,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达到105万人,实际吸毒的也有74万人;毒品消费市场日渐扩大,已经扩散到全国70%以上的县市,呈现愈演愈烈的发展态势,为吸毒瘾君子提供了丰富的毒源。由于吸毒需要大量的金钱,吸毒者70%的毒资来源于非法所得。为了获取毒资,男性吸毒者80%以上兼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女性吸毒者80%从事卖淫活动。一些地区的抢劫、抢夺、盗窃案件有60%甚至是80%是吸毒人员所为。由于国内毒品市场的广阔和毒品高额利润的诱惑力,2003年全国查获万克以上贩卖海洛因案件156起4?13吨;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毒品案件29783件,判决罪犯33606人,重刑率为40?36%,高于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9个百分点。吸毒者因为吸毒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很高,初步估算,每年因为吸毒至少耗费270亿元人民币,政府用于禁毒戒毒的经费支出也要达到30亿元。毒品的滥用导致艾滋病、性病传播、扩散加快,造成无数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殃及亲友、贻害子孙。卫生部门测算,在目前全国已经检测确认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间,有55?3%是因为静脉注射毒品而发生感染。吸毒是一种危害人类社会的犯罪行为,尤其是重复吸毒者,其社会危害性符合我国刑事法理论关于犯罪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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