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2010年05月11日15:5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增加:一是增加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二是增加支持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规定。

  关于增加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

  我国曾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的组成、职权等,在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中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公司法》未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作出规定。

  组建国有独资公司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容易出现问题,特别是难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将《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移植到国有独资公司,又难以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要确保出资人到位”以及“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的精神,并参考近年来我国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试行派出稽查特派员的经验,认为对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应作出规定。

  为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多次审议,将《公司法》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列席董事会”;“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等等。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意义主要有二:

  第一,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这是由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特点得以保证和体现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有四个特点:

  1、素质高。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主要是外派的, 而不是内派(选)的,这就为组建高素质的监事会人才高地提供了选才空间上的法律保证。

  2、力度大。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外派人员组成, 这就从体制上理顺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人事组织关系和物质利益分配关系。在这种体制下,监事就能大胆地行使监督权,其监督力度就要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力度大得多。

  3、基础好。因为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要当好职工的代理人, 就要认真听取全体职工对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的意见,进行监督就有良好的职工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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