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中操纵市场行为及防范的法律对策

2010年05月11日15:5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应该以法律规制操纵市场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骗他人作出错误的证券投资,或利用资金、信息和工作便利等优势,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操纵市场行为的案例可以追溯到1814年的英国。当时有人利用联盟军希望迅速结束抵抗拿破仑的战争的心理,先后两次冒充军人向居民宣布拿破仑被杀、联盟军占领巴黎的消息,致使股价飞涨,而最终才发现是几个人合谋散布谣言、欺诈公众,趁股价上涨卖掉手中的股票以牟取利益。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将操纵市场行为的表现做了列举性规定: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2.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4.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5.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6.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7.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表现为操纵者利用其资金、信息、特殊地位等强大优势人为地控制证券市场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获取巨额利润。其危害程度大、范围广:

  首先,操纵市场行为这种人为因素的强制干预,打破了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扭曲了市场正常价格,使得自由市场不能真正贯彻效率原则,导致资源配置失效,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低效率”。如“美利坚合众国诉贝鲁扬斯基案”。该案中贝鲁扬斯基及其同伙为兼并其他公司,贿赂了一批股票交易经纪人,使他们为其客户购买贝鲁扬期基所在公司的股票,使得该公司股票在几个月内由每股6美元升至每股14.5美元。

  其次,在被垄断的证券市场中,正常投资者失去了证券投资的自由选择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动摇了投资者对证券业的信心,不利于吸引投资。台湾在建立证券市场后也曾多次出现股灾。最严重的一次是1990年2月10日,股票指数高达12495点,而同年10月1日降至2564 点,下降了近一万点。这是因为经济增长增强了人们投资的信心,造成股票供不应求,而证券盲目乐观,大户操纵股市,散户盲目跟进,使众多的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不敢购买股票,造成股市的大起大落。

  再次,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严重后果在很多国家都有发生。如在1929年大萧条时期,股票抛售成风。至193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道·琼斯工业股票平均指数暴跌近90%。一时间,包括证券交易所在内的金融业全部丧失了信用。联邦政府经调查发现证券业存在着严重舞弊行为,如纽约交易所有上百种挂牌股票的价格受到了操纵。人们普遍认为,1929年股市大恐慌是触发经济萧条的祸首之一;而欺诈、操纵和过度投机是造成这次大恐慌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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