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国有股权主体设计和创制的困难最易引起人们的重视,也容易被理解为是操作上的问题。但这归根到底是由国有资产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及其产权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因此,产权改革仍然是国企改革中具有理论和实际价值的重要问题。
对产权问题的认识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科学、正确地理解“产权清晰”的基本含义,二是如何认识产权问题与国企改革的关系。笔者的观点是,产权清晰就是在现代企业形态管理和经营国有资本的过程中,国有资本管理经营系统中各机构作为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必须同时是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及责任主体。而产权清晰对于国有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提高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
什么是产权?从目前国内学者的诸多论述看,应当说这一概念使用的范畴相当宽泛,但凡提及财产或财产权利问题,特别是在讨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所有制、所有权、经营权等问题时,总会出现对这一概念在不同学科领域内、在不同意义上的使用。单就法律角度而言,我国法学界对产权的认识就各不相同:如认为产权是所有权;产权是物权;产权是经营权;产权是有关财产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各项权能、现代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等〔1〕。
从西方产权经济学派对产权理论的研究来看,r·h·科斯的《社会交易费用问题》、h·登姆塞茨的《关于产权的理论》及a·a ·阿尔钦的《产权:一个经典注释》等产权学派的代表作均对产权的定义及其功能作了概括和论证〔2〕(p.97、p.166)。由于财产运行制度本身的特点,产权学派的研究及其结果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学领域,而是深入到了法学领域〔3〕。 如果以笔者的粗浅认识对产权经济学家的观点作一简单的综述,那么,产权是具有明确归属的财产在运用中形成的一系列权利,它可以按效益最优原则进行不同安排,而这种安排将影响处于其中的不同主体的行为方式,因此产权是现代社会资源运用的规则。
进一步的问题是,何为产权清晰?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产权清晰是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提出的。实际上,这是将产权理论运用于企业制度分析的结果。按照产权经济学家的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价格)机制运转的前提是“交易人必须对所要交换的物品有明晰的和专一的可以自由转让的权利”〔4〕(p.5),而当企业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出现时,对资本的良好及高质量经营管理的动力,来源于经营者对财产的关切度,由于产权(权利)的界定和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5〕(前言p.4),因此经营者对财产的关切度又直接取决于资产产权的清晰度,即所谓权利的安排和界定的明确程度。既然问题已经细化到了对运用财产的主体的权利安排和界定,应当说,问题就已超出了经济学范畴而进入了法学研究的领域。因此,如果用法律语言来表达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产权是因财产的存在及利用而产生、并由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不同主体对财产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产权体现了财产所有权人在有效利用其财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由法律调整的诸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据此,笔者得出以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