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收养人出于经济或与被收养人关系等因素的考虑,往往愿意收养与自己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作为养子女,这类情况的收养人条件、被收养人条件的特殊规定包括:
《收养》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上述不受限制的条款包括:
1、《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但是,即使是收养有一定关系的亲属,收养人的年龄也须达到3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