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大爷想问:
我与爱人婚后未生育子女,1985年2月经人介绍收养一子小刚,我们对这个刚满月的孩子视如己出。待抚养到其十八周岁时,由于小刚心理上一直接受不了这种收养关系,我们之间的感情急剧恶化,最终导致解除了收养关系。现在小刚已经有了自己的家庭,对我们却视如陌生人。我现在和爱人非常困难,我们能否养子要求赡养?
【评析】
你的诉讼请求可以获得院的支持。
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规定,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0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生活来源又没有劳动能力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此,你可以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来要求小刚对你们进行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