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发生律效力的收养行为。根据我国《收养法》及相关的规定,无效的收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收养人、送养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并非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
(3)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4)收养不符合收养成立的法定方式。 如果收养行为被收养登记机关或法院确认为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行为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