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生育是不是超生?

2010年05月18日16:53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新《条例》加强了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罚力 度,这体现了广东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决心。但违反《条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否就等于超生呢?我们应如何理解违法生育行为?「答疑」违法生育、政策外生育 与超生,是计生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三个概念。三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不少群众甚至部分计生干部都难以准确地理解和区分。

违法生育,是对各种违反生育行为的总称,内 涵和外延广泛。它具体包括一般性违法生育、政策外生育和超生三种情形。其中,一般性违法生育,是指不能满足《条例》所规定的合法生育的全部要件,但如果当 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则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并视为合法生育的行为。这主要是针对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仅违背程序性要件且情节轻微的生育行为,体现了以人 为本的立法理念及法律适用中的灵活性。如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当事人在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而怀孕,但在生育前完 成补办手续的等情形。

政策外生育,是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相关法 律规定,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生育行为,这是一类相对较为严重并应受到处罚的违法生育行为。如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未在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的,按规定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而怀孕,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规定基数征收2%的社会抚养费。

超生,是指生育子女胎次超过政策允许范围的 生育行为,是违法生育行为中性质最严重、处罚最严厉的行为。从规定来看,可分为“超生”和“视为超生”两类。前者是指违反《条例》第19条、21条、22 条等有关再生育条件规定以及虽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有第20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而生育子女的行为;后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两胎以上及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 情形,这类情形,当事人不一定超过了政策规定的生育胎次,但他们的生育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婚姻制度、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生育秩序,而处以与超生一样的法律 责任。对超生者除了按《条例》第53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要按《条例》第48条的规定,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政治、经济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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