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1)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2)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3)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
(4)发生重、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5)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6)交通事故处理费由缴纳人(方)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一次交清,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增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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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价费字216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